2)第982章 调解_重生之乘风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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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社会退步有可能会超过社会进步,法律的制定者主要是从社会的广义性出发去制定条文,在制定之初,就并不保护类似的“个例”。

  因此对于一些非常特殊的个例而言,法律实际上也无能为力。

  比如现在关于这个“麸醋”的讨论,由于其特殊的天然生产条件,决定了它是单一的,故而也就不存在所谓“其它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当然也就侵犯不到其利益。

  要是这样来理论的话,引用该法条来判定该商标不能使用,就不成立了。

  “法官同志,省工商局的同志,辩方律师同志。”鲁教授乘胜追击:“我们今天不是诉讼,而是调解,因此我们拿着这多的证据过来,根本目的并非为了打官司,而是大家协商出一个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来。”

  “我的当事人还提出了一个建议,我觉得也具备参考性,那就是对于地方名优土特产,我们可以有商标、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推出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念。”

  “比如火腿中的名优品质,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又比如西湖龙井茶,国家既应该保护这些名优地方产品的独立名称,也应该保持其特殊性,权威性,使其不受区域外其它生产厂家的假冒与冲击。”

  “国家可以成立一个保护这类产品的小组,以商标的方式将这些名称保护起来,然后授权给满足条件的厂家来使用,这样一来,既避免了荒唐的一刀切,同时也极大地维护了商标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

  “作为让步,我当事人提出了几个要求。”

  “第一,请省工商局就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对我当事人出具书面道歉信,可以不登报,不向媒体公开,但是需要盖上公章,交由我当事人保管。”

  “第二,我当事人可以将已经注册成功的‘麸醋’,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特殊商标,将所有权交给相关部门,但是需要拥有其使用权,并且将‘空气天然发酵工艺’,作为该商标的授权条件,明确到文件当中,今后只有不用曲药,采用空气天然发酵工艺制作的香醋,才能使用该名称。”

  “第三,为了配合这样的使用方式,我方同意在自用品牌前,添加上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

  “第四,因为我当事人的产品已经投入了生产和销售,之前因为商标使用权影响了销售,我们可以放弃对省工商局的行政赔偿诉求,但是也需要省工商局在我们使用新的地名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新商标,加快办事流程,特事特办,以尽量弥补之前带给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如果省局同意我们的调解条件,我们可以详细商谈接下来的细节。”

  法官听了一上午的来龙去脉,觉得鲁教授提出的诉求也算是合理,于是问道:“请问控方当事人,鲁教授提出的这几条,是你们真实的意愿表达吗?”

  “是的。”今天的小娟儿姐特意打扮过,显得格外的温柔贤淑:“我们愿意和省局的同志好好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

  “那工商局的同志这边呢?”法官问道。

  对面一个穿制服的中年人和一脸严肃的周远江以及律师嘀咕了几句,声如洪钟:“我们省局也同意,在这几条的基础上,和周六孃食品有限公司的同志们协商解决办法。”

  “我们就按照这个方案出调解协议书了?至于更多的细节,你们下来慢慢再协商?”法官也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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